近日,我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了一起因追赶并殴打偷车贼而造成重伤的二名犯罪嫌疑人。
2014年9月10日早上6点,宋村乡鲍村的暴某路过小关村时,乘人不备骑走停在路边小关村村民史某甲的自行车,与史某甲一起干活的史某乙二人发现后立即骑电动车追赶。二人追上后将暴某拦住发生推打,推打中将暴某摔倒,二人对暴某拳打脚踢,还用鞋子和路上的砖头砸伤暴头部。暴在受伤后被人送到家,后因伤情严重于次日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暴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另还有两处轻伤。
办理案件过程中,二名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认为史某甲、史某乙二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分割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法律也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暴某乘人不备骑走他人的车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史某甲、史某乙二人奋起直追,这种行为值得肯定。但是在追上后,将暴建伟摔倒在地已经制服,车辆也已追回,制止了暴建伟的不法行为后,应当立即报警依法处置,完全没有必要再进行殴打,更没必要将其打成重伤。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本案中,暴某骑走他人的自行车,史某甲、史某乙为保护他人的财产不受侵犯,追赶暴建伟,对暴的行为进行制止,这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当史某甲、史某乙追上并将暴某摔倒后,暴某此时已是抱头保护自己,史某甲、史某乙再继续对暴进行殴打并用砖头砸伤暴某的头部,给暴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其行为已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他人不必要的伤害,此时二人的行为就属因义愤而伤人了。对“必要限度”应理解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需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如行为过限,则法无保障。我们无论何时都需要理性自卫,依法自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