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份,个体户王某某购买了一辆农用车跑运输。之后他为一建筑工地送砖。由于几日来的工作劳累,在一日吃早饭的时候,其让无驾驶证但会驾驶农用车的李某某替自己一趟,李应许。李驾车送砖途中,恰遇一6岁男孩横过马路,双方避让中,李驾车将该男孩撞倒致伤,后该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于重度颅损伤。最终王某某、李某某均被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某感到很不理解,自己没有驾驶车辆,咋也犯了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而不是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是农用车所有人,在明知李某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为缓解疲劳,指使其无证驾驶,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发生事故时不是王驾车,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无证驾驶农用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因此,王即使没有驾驶车辆,其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