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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实可恨 提高警惕细辨认
时间:2014-12-03  作者:研究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王某伙同杨某、赵某、宋某等人流窜至山西省长子县、文水县、壶关县、武乡县等多地高档购物场所使用假币,数额巨大。该团伙间互相配合至少二人购物,互打掩护来使用假币。其作案手法如下:购物时,一人先称要购买高档物品,比如黄金、手提电脑等物品,看好商品后其中一人很痛快地付款,此时所付款项是真币,待售货员清点查验现金后,另外一人假意建议有更便宜的物品,付款人随即反悔,称不买了,待售货员退款后,付款人趁售货员不注意时迅速将先付的真币换成假币,又称要买,再次付款时使用假币,并催促售货员赶紧拿货,因时间很短,售货员根本来不及反应,误以为第二次的付款还是刚才已经清点查验过的货款,便不再辨识真伪,将商品交付,得手后该团伙迅速溜走,有时商店外还有接应的车辆。该团伙采用此手段屡屡得手,骗买到的商品有:黄金、手表、笔记本电脑、名烟名酒等,使用假币数额最高达6万余元。

  日前,该团伙成员已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持有假币。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是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等四人使用假币骗取高价货物的行为固然可恨,其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但是作为受害的经营者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冷静是必须的。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大笔交易时带来的不一定都是盈利。故应以此为戒,时刻提高警惕,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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