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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之花在家暴下凋零
时间:2014-12-10  作者:研究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王某某(34岁)与现任妻子栗某某(29岁)都是二婚,婚后感情一般。王某某吸食毒品,性格暴躁。每次犯了毒瘾,都伸手向妻子要钱,若其不从,势必拳脚相加。三年间,王某某多次对其妻进行虐待,拿东西砸,骑在身上打,拽着头往墙上撞,而且还用刀割伤了妻子的手腕。妻子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曾试图吃玻璃自杀未果。2014年4月20日20时许,王某某驾车载乘其妻和女儿从长子县慈林镇南张村驶向长治,行至长子华昇荣煤矿附近时,二人在车上又一次与发生口角,争吵升级为厮打后,所驾车辆也侧滑至道路边沟中。挨打后栗某某光脚下车离去,其回想起与王某某婚后所忍受的家暴,伤心欲绝,完全失去活下去的信心。于是,栗给王发了短信,让他照顾好孩子,同时也给自己的弟弟和妹妹打了电话让他们好好照顾自己的女儿。随后,跳入华昇荣煤矿南门东侧的水塘自尽。而王某某对妻子的安危不管不顾,冷漠至极。打斗发生后妻子不在不管不顾,只是忙于从沟下往路上拖车子。赶来的亲属在事发后四、五个小时距二人争吵处约800米处的水塘中找到的是栗某某的尸体。

  2014年4月21日王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长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9日王某某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虐待罪作出了规定,虐待罪是指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构成虐待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当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时,则不是自诉案,是要依法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婚后的三年期间,王某某经常性、一贯性对栗某某多次无故殴打,致使其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虐待罪。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千夫所指的虐待行为,大多数是因被害者忍气吞声造成的。所以,面对家暴行为,不该做“沉默的羔羊”,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打压犯罪的苗头,如构成犯罪则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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