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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执法办案变成热情服务群众的过程
时间:2014-12-10  作者:研究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宗旨,永远提醒我们:每一项工作,心中要时刻装着群众。时刻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做民之所盼,直面社会的矛盾,将执法为民的理念一以贯之,落实至履行职责的每一个环节。

  近日,我院公诉科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案件的发生是在2011年9月21日,2011年10月15日已出具了轻伤的鉴定意见,但直至2014年4月14日才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方对案件经过这么时间才移送审查起诉非常不理解,情绪显得不稳定。经过做说服工作,我院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同时在我院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也向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最终,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案情是: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父亲曾给王某甲的弟弟在长子县宋村乡前辛庄村村民常某某处预订了盖房用的预制梁,当时支付定金500元。2011年9月21日11时许,王某甲在本村其弟家宅基地上帮忙盖房,常某某前来要王某甲之父欠其的房梁钱,王某甲的父亲推诿,常便坐在预制梁上阻拦上梁,王某甲拖拽常致其摔倒并致脊柱受轻伤。

  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仔细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因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认罪悔罪,被害人常某某虽然抱怨公安部门办案期限太长,但其也有和解和意愿,因此承办人积极撮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常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甲向我院申请和解不起诉。最终案件经科务会、检委会、听证会讨论后上报市院,市院回复我院,同意和解不起诉,使案件圆满结束。

  本案的办理适用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又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适用本程序办理。

  通过本案的办理,让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具体现在我们办结的案件中,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信服又一次得到了验证,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诉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权力来自人民,执法民为是我们检察工作的宗旨,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执法为民是我们一如既往的追求,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着力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执法办案的过程变为密切联系群众、执情服务群众的过程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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