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8日下午17时许,长子县大堡头镇某村村民秦某甲在同村村民秦某丙家暖房。期间,酒后的秦某乙来到秦某丙家,因言语不恭、强行向秦某甲劝酒,秦某甲不喝,二人发生争执推打。感觉吃亏的秦某乙,借酒劲又到秦某甲家中理论,期间其失手将秦某甲家中的门玻璃推落摔碎。后秦某乙与秦某甲的父亲发生争执,外出归来的秦某甲盛怒之下,将秦某乙路踢打成轻伤。最终秦某甲赔偿了秦某乙的医疗等费用约3万元并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秦某甲酒后行为失控,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故一审法院作出了上面的判决。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管秦某甲是否醉酒,刑事责任的承担是难免的。秦某甲、秦某乙均因酒生事,但事情的结果终怨不得酒,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永远值得二人反思。秦某甲受刑、秦某乙受伤,同为邻里乡亲,本应和睦相处,但因此两败俱伤。可悲,可叹!实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