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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检察202416|四季花·精卫】以案释法:警惕未成年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时间:2024-02-29  作者:  新闻来源:原创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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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月份起,17岁的陈可(均为匿名)在明知设立微信群群组是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QQ中搜索地推群寻找上线,持上线提供的微信群二维码,在长治市城隍庙人群密集地,先拉一名陌生女性扫码进群,并以25-30人为一个群组标准,要求该陌生女子将微信通讯录中的好友拉至微信群后,将其退群。之后该群组中发送用于实施诈骗的广告、APP 等,对不特定人进行诈骗。7月,陈可使用赵敏手机,将赵本人及其微信好友冯佳等人拉入一个陌生微信群,后冯佳被骗人民币13000元。截止案发时,陈可设立40个微信群组,获利3006元。

检察官认为

经审查,陈可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陈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调查查明其犯罪原因主要是身心不成熟,亲子矛盾处理不当,陈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我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释法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罪名,将为实施犯罪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本案中,陈可将互不认识的人拉入到一个群组中,该群组可用于多个对象同时进行传递消息、沟通联系,因此可以认定陈可诱骗赵敏进群并拉好友入群的行为是一种设立通讯群组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陈可设立通讯群组40个,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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